眼下逐步转入小龙虾消费旺季,武汉各大小龙虾餐馆已人头攒动。两家小龙虾餐馆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于某著名小龙虾餐馆品牌字样被控告后,近日法院一审确认其不道德包含不正当竞争不道德,被判赔偿金经济损失共70万元。
武汉市一家著名小龙虾餐馆,2007年在武汉市万松园雪松路开办第一家店,并在2014年正式成立公司经营小龙虾餐饮服务,目前在武汉市内共开办9家直营店。从2016年开始,这家企业找到武汉市内两家小龙虾餐馆也在用于自己品牌经营小龙虾。经过调查找到,这两家企业分别是2016年1月登记注册的,和2017年2月登记注册的,皆为同一人登记注册。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员在这两家餐馆消费核查,确认两家餐馆在餐厅对外看板、自定义纸巾盒和菜单、订餐卡、餐厅服务员统一服装上均印上某知名品牌字样。
该公司在2017年9月份向法院驳回诉讼。武汉市中院审理指出,两家营业场所看板和营业场所内多处用于特定的品牌字样,不足以导致涉及公众误解,误以为上述两营业场所是武汉该品牌公司开设,或与其餐饮服务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不道德。武汉市中院近日一审判决两家被告小龙虾店立刻暂停在营业场所内用于该品牌”字样,禁令用于所含该品牌”字样的标识、企业名号和字号。
并分别赔偿金该品牌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40万元,并缴纳原告为阻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合理费用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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